临武法院宣判首例污染环境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11-24 14:45:09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 编辑:蒋淑芬 | 作者:邓慧花          浏览量:1884

11月23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今年来首例污染环境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彭某军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文某华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附带民事赔偿环境污染损失1699589.58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左右,被告彭某军、文某华为李某建(另案处理)提供临武县武水镇的“张果湾”煤场作为卸货场地,用于存放李某建从外地运来的废油渣,其中部分桶装废油渣泄露,散发出刺激性气味,彭某军便要文某华把泄露的废油渣掺和在煤矸石里,未泄露的桶装废油渣掩埋在煤矸石里。经鉴定,倾倒在现场有刺激性气味及桶装的废油渣是具有腐蚀性危险性的有毒有害物质。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军、文某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物质3吨以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699589.58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蒋淑芬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版权作品,未经明确书面授权严禁转载。获得合法授权的,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登录“龙源临武”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

要闻
时事要闻
主题报道
我要报料

  下载APP